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部署要求,結合文件精神及我縣縣情,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績溪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一)決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2月1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在青島召開的推進住房保障輪候庫建設工作現場會會議精神,按照2025年3月6日省住建廳召開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暨推進保障性住房保障輪候庫座談會的要求,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績溪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四條,涵蓋總體原則、房源籌集、保障對象和供應、售后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
(二)起草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宣政辦〔2025〕2號)及有關規定,結合縣情,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2023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在原有以配租為主的住房保障體系基礎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路徑。發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旨在最終實現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場滿足多層次住房需求,讓住房困難群體實現“居者有其屋”,推動房地產轉型和高質量發展,這既是利民之舉,又是發展之計,也是轉型之策。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
2025年5月份,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辦法》的編制,月底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在行政機關內部征求意見
2025年6月9日,通過協同征求了各相關單位意見。6月13日,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進行討論研究。6月24日,由縣政府負責同志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專題研究。
(三)向社會征求意見
5月16日到6月17日,在績溪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意見征集,期間共收到0條意見。
(四)提交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6月20日,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辦法》評審修改后的送呈稿提交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經縣司法局審查,《績溪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內容依據《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宣政辦〔2025〕2號)等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
四、工作目標
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規范管理流程。
五、主要內容
《績溪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分為六個方面二十四條。
(一)總則。明確保障性住房和開發經營管理單位的內涵,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策制定、規劃編制、計劃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發改、財政、教體、公積金、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自然資源規劃、審計、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總則還明確按照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二)房源籌集。一是明確籌集原則,按照“以需定購、以需定建”的原則,合理確定房源籌集計劃,并并納入輪候庫管理;二是明確房源籌集方式,采取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籌集;三是明確面積標準,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以70-120平方米為主;收購、盤活、轉化的存量項目可適當放寬標準;四是明確核定配售均價測算方式,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產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以住建、發改和自規共同核定配售均價核算;以新建方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均價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合理利潤”的原則進行核算,并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項目最終銷售均價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價;五是明確空置轉化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一定時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轉化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統籌使用。
(三)保障對象和供應。一是明確績溪縣域范圍內城鎮家庭保障對象范圍,為家庭無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集體土地房屋除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二是明確申購原則,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須確定1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購人。申購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同時申購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實物分房的家庭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三是明確配售程序,按照制定配售方案-發布配售公告-購買資格審核-公開選房-簽訂合同程序進行配售;四是明確購房貸款方式,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五是明確維修資金繳納,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和申購家庭應按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六是明確產權管理,購房家庭可辦理不動產登記,需注明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四)售后管理。一是明確封閉管理,保障性住房房源實行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得擅自轉讓、調換;二是明確放棄原則,申購家庭納入選房范圍后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買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納入選房范圍,但因無與其戶型面積標準匹配的房源可選導致放棄選房的,不受上述限制。簽訂認購合同后放棄購房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購績溪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是明確回購情形、回購價格相關事項,因工作離郎、該住房抵押權處置等情形,可申請回購,回購時房屋需滿足無貸款、無抵押、無拆改等條件。回購價格綜合考慮房屋折舊、同期存款利率、房屋持有年限等因素計算。
(五)監督管理。明確申購家庭在申購環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管理過程中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同時設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六)附則。《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創新舉措
在原有以配租為主的住房保障體系基礎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路徑,并結合縣情,因地施策。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績溪縣域范圍內城鎮家庭保障對象范圍,為家庭無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集體土地房屋除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二是明確申購原則,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須確定1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購人。申購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同時申購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實物分房的家庭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三是明確配售程序,按照制定配售方案-發布配售公告-購買資格審核-公開選房-簽訂合同程序進行配售。
四是明確封閉管理,保障性住房房源實行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得擅自轉讓、調換。
五是明確回購情形、回購價格相關事項,因工作離郎、該住房抵押權處置等情形,可申請回購,回購時房屋需滿足無貸款、無抵押、無拆改等條件。回購價格綜合考慮房屋折舊、同期存款利率、房屋持有年限等因素計算。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63-816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