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403-00080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3-17 | 發布日期: | 2024-03-17 |
| 發文字號: | 績政〔2024〕20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人社局社保中心業務股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65402 |
|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403-00080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4-03-17 | ||
| 發布日期: | 2024-03-17 | ||
| 發文字號: | 績政〔2024〕20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人社局社保中心業務股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65402 | ||
關于印發《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績政〔2024〕2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已經績溪縣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精神,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以下簡稱“繳費補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補貼范圍和對象
凡績溪縣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時,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年滿16周歲的人員納入繳費補貼范圍。
二、繳費補貼方式和標準
(一)補貼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補貼對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待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再申請享受繳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享受同等補貼標準。補貼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個人正常繳費的基礎上給予繳費補貼,補貼分15年逐年計入個人賬戶;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滿15年的,逐年進行補貼并在其領取待遇前,將補貼余額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將其繳費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并重新核算待遇。補貼對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其繳費補貼可憑繳費憑證逐年發放給個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補貼一次性發放給個人。
(三)補貼對象享受繳費補貼,每人的補貼標準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時全縣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四)以征地被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補貼對象,并給予其繳費補貼。
三、加強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和管理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時,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預算。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根據縣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社會保障費用需求等情況確定,項目用地按18000元/畝、政府用地按8000元/畝的標準籌集。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保障補貼對象的繳費補貼和原政策保障對象待遇發放。籌集資金不足支付的,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籌集標準,及時足額籌集社會保障費用,并存入縣預存征地準備金賬戶。社會保障費用預存不到位的,不得報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準后,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及時將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轉存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沒有轉存社會保障費用的,不得實施征地。征地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預存單位。
(五)社會保障費用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嚴格落實資金預提、對賬等機制,做到基金專款專用,嚴禁拖欠、擠占、截留、挪用資金。要定期排查風險隱患點,做到“預防在前”“打早打小”。
(六)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應能足額保障征地社保繳費補貼和原政策保障對象的待遇發放。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時刻掌握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存量,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對象的12個月支付總額時,應及時調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報縣政府同意后執行。
四、做好新老政策銜接
(一)本政策執行前產生已領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保障對象,按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
(二)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時,不再給予征地社保繳費補貼。
(三)本政策執行前產生已領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保障對象,自2024年1月1日起,待遇水平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今后,縣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待遇水平,實現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繳費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部門職責,精心組織,加強協作,穩步實施。
(二)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全力抓好貫徹落實。摸清征地底數,遵循先籌后征、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的原則,推動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政策平穩有序落實,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征地社保繳費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三)防范風險,平穩銜接。各有關單位要妥善處理好新老政策銜接時出現的問題,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工作,確保新老政策平穩過渡。要積極鼓勵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切實提高被征地農民待遇水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我縣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規定出臺,按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