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印發<績溪縣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業務管理辦法><績溪縣生態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績溪縣林權擔保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實施辦法>的通知》(績政辦〔2023〕13號)(以下簡稱三個《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一)修訂背景
《安徽省林長制辦公室關于開展林長制改革示范區先行區建設的通知》(皖林長辦〔2020〕10號)文件明確了我縣全省林長制改革示范區先行區創新點建設三項任務:一是探索建立林權收儲擔保機制;二是探索建立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機制;三是探索建立林業金融定向激勵機制和風險緩釋機制。2020年,縣政府辦印發了《績溪縣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績溪縣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績溪縣林權擔保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暫行辦法》。根據上位法的制定和修訂精神,及縣司法局《關于開展2022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縣林業局承辦修訂了上述三個暫行(試行)辦法。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章制度程序條例》《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安徽省林長制辦公室關于開展林長制改革示范區先行區建設的通知》《安徽省林業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關于加快推進林權收儲擔保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徽省林業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關于印發〈安徽省2020年有關涉林企業省級支持政策服務指南〉的通知》《安徽省林業廳〈關于全面加快推進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保險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宣城市林長制改革示范先行區建設實施方案》《績溪農銀村鎮銀行小微企業續貸業務管理辦法(2021)》等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
二、修訂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鞏固林長制改革示范區先行區創新點建設成果;
二是推進林權擔保貸款,拓寬林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有效解決林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升貸款積極性。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修訂內容
原《績溪縣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績溪縣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績溪縣林權擔保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暫行辦法》,修訂為《績溪縣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業務管理辦法》《績溪縣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和《績溪縣林權擔保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實施辦法》。
1、《績溪縣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1)原試行辦法第一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規定,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廢止;
(2)原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薪炭林”修改為“能源林”。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森林按照用途可以分為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經濟林和能源林;
(3)原試行辦法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由縣林業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理由:根據《規章制度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本辦法的制定機關是縣人民政府,解釋權也屬于縣人民政府。
2、《績溪縣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1)原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績溪縣人民銀行和績溪縣林業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由績溪縣人民銀行和績溪縣林業局負責解釋”。理由:根據《規章制度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本辦法的制定機關是縣人民政府,解釋權也屬于縣人民政府;
(2)原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績溪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績政辦〔2020〕27號)”刪除。理由:《績溪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績政辦〔2020〕27號)因有效期屆滿,已經宣布失效,不能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3、《績溪縣林權擔保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實施辦法》
原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理由:根據《規章制度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本辦法的制定機關是縣人民政府,解釋權也屬于縣人民政府。
(二)在單位內部征求意見
三個《辦法》修訂后形成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通過縣協同辦公系統征求涉及的縣直相關單位縣財政局、縣農水局、宣城銀保監分局績溪監管組、縣人行、縣農銀村鎮銀行、縣國投公司、人壽財險公司等部門及各鄉鎮政府的意見,均無意見。
(三)向社會征求意見
2022年12月30日,在縣政府網站首頁向社會面發布意見征集,截至2023年1月28日,未收到公眾意見。
(四)提交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2023年3月21日,縣林業局將三個《辦法》送審稿提交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
(五)提交縣政府常務會審議
在上政府常務會前,將三個《辦法》提交縣政府辦進行上會前審查,經審查符合上會條件。2023年4月,經縣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績政辦〔2023〕13號)正式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兩山轉化”,進一步釋放林業金融改革紅利更多地惠及廣大群眾。保障林權收儲中心資本金安全及提高其運營效益,激發工作人員干事激情;有效防范貸款風險,提高林業經營主體的林權抵押貸款積極性,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增戶擴面。
五、主要內容
(一)林權抵押貸款擔保方面。出臺相關規定規范了辦理流程,拓寬了群眾對此項政策的了解渠道,詳細的說明了此項業務的基本依據和操作指南。為廣大群眾及相關單位提供了指導及標準,有效降低了群眾在辦理具體問題時的難度,提高群眾響應的積極性。《績溪縣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業務管理辦法》從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條件、擔保程序、抵押資產的收儲、處置和管理、擔保額度及風險補償及其他相關事項規范了林權抵押擔保程序及風險防范。其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和“收儲中心收儲擔保”兩種方式,并分別明確了擔保程序。“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是績溪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借款人以其林權為抵押物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擔保公司擔保額度原則上不得高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40%;“收儲中心收儲擔保”是借款人通過績溪縣林權收儲中心,將林權抵押給貸款人,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由林權收儲中心代償,同時,林權收儲中心作為債權人,多方式處置貸款人整體轉讓的林權實現債權,其根據林權抵押貸款額度分30萬元(含30萬元)以內、30萬元以上60萬元(含60萬元)以內、6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和100萬元以上200萬元(含200萬元)以內四級評審。
(二)生態公益林收益權質押貸款方面。拓寬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融資渠道,規范了業務辦理所需要的各項指標條件等,有效幫助需要辦理此項業務的集體了解具體流程,保障我縣公益林相關政策的實施。《績溪縣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從貸款對象和條件、貸款方式、貸款辦理、登記管理、風險管理及附則對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提出了指導性意見,旨在推進林權擔保貸款,拓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融資渠道。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包括公益林補償收益權直接質押貸款、村級基金質押擔保貸款兩種方式,直接質押貸款是金融機構以公益林補償收益權(收益權證明)作為質押而不附加其他擔保條件發放的固定期限貸款,在質押貸款發生不良時,貸款金融機構有權扣劃借款人每年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直至扣完不良貸款本息為止;村級基金質押擔保貸款是借款人以其合法農村產權向村級基金組織提供反擔保,村級基金組織將村級基金質押給績溪縣林權收儲中心,由林權收儲中心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在擔保貸款發生不良時,林權收儲中心先墊付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并會同縣林業局、縣財政局,將集體每年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直接劃入林權收儲中心賬戶,直至扣完不良貸款本息為止,村級基金組織依法處置借款人反擔保資產。
(三)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方面。出臺了包含從林權擔保借款人利率優惠、林權抵押貸款財政貼息、林業項目資金申請、林權抵押物價值評估費用、林權抵押貸款展期和無縫續貸、抵押資產的收儲、處置和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各項政策,規范了林權擔保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措施,有效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推進了林權抵押貸款的推廣實施。《績溪縣林權擔保貸款正向激勵和風險緩釋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林權抵押收儲擔保貸款業務和生態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其所述的林權擔保貸款特指林權抵押收儲擔保貸款和生態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縣財政設立林權抵押貸款收儲風險補償金,為林權抵押貸款收儲擔保等提供風險補償,實行專款專用。績溪縣轄區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以及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實際制定貸款操作規程。
七、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績溪縣林業局
解讀人:汪成叁
咨詢電話:0563-8160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