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1904-0003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04-15 | 發布日期: | 2019-04-16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19〕22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績溪縣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城鄉規劃管理服務中心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59131 |
|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1904-00033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19-04-15 | ||
| 發布日期: | 2019-04-16 |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19〕22號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標 題: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績溪縣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城鄉規劃管理服務中心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59131 |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績溪縣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
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績政辦〔2019〕2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績溪縣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第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績溪縣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5日
績溪縣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內居民住房建設管理,保證城鄉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安徽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績溪縣縣城總體規劃(2014-2030)》《績溪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4-2030)》《績溪縣古村落、古民居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績溪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居民住房建設管理。
第三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規劃審批工作,縣城管執法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四條 嚴禁城鄉居民在縣城規劃區內購買農用地建房,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按《績溪縣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五條 居民住房改建需由縣房管局出具危房鑒定報告,屬D類危房的,在審查后可申請房屋改建;其他類危房可進行修繕,不得隨意拆除改建。
第六條 房屋納入縣文物局古民居登記保護目錄、文保單位、《績溪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中確定的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
第七條 在下列范圍內的房屋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
1.不符合縣城總體規劃用地布局,影響城市道路、水域、綠化及公共設施建設的;
2.納入重點項目建設范圍需征收的;
3.納入棚戶區改造的。
上述范圍內房屋經鑒定,確屬D類危房的,在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依法征收并給與補償、安置,土地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予以收儲。
第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和擴建房屋。屬D類危房確需改建的,因保持或者恢復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需要,難以符合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的,不得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且不減少相鄰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時間。
在縣級以上文保單位保護范圍內的,需符合文物保護要求并經縣文物局審核同意。
統一開發的住宅小區不得進行改擴建,屬D類危房確需改建的,建筑風貌、建筑體量和建筑高度需和原有建筑保持一致。
第九條 居民建房需按城市規劃風格、高度、退讓等要求建設,充分體現老城徽而古、新城徽而新的風貌,需尊重周邊居民日照、采光和通風等權利。
1.在《保護規劃》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建設高度首先必須符合《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房屋檐口高度必須控制在10米以內(以室內±0.0為準,室內外高差不得超過0.5米)。
2.在《保護規劃》規劃范圍外的房檐口高度必須控制在10米以內(以室內±0.0為準,室內外高差不得超過0.5米)。
第十條 黨政干部的住房建設標準嚴格按《宣城市黨政干部違規建房和多占住房問題糾正處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書面建設申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現場核查。不符合建設條件的,需說明原因。符合建設條件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保護規劃對建筑風格、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向申請人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符合建設條件的,申請人需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如下證件和圖件:
1.D級危房鑒定報告;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3.按規劃設計要求設計的房屋住宅設計圖紙(包括總平面布置圖、房屋每層平面圖、房屋立面圖、房屋剖面圖、房屋效果圖等);
4.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一致的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5.建設工程規劃申請表;
第十三條 居民建房必須在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權)范圍內建設,需改變基底面積和范圍、增加高度的,在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前提下,申報的房屋住宅設計圖紙需周邊居民簽字認可,房屋所在地社區或村委會審核四鄰簽字是否屬實并蓋章確認。居民建房所在地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或實行物業管理的,還應該經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簽章。
第十四條 居民改建沿縣城主干道建筑和主要地段的住房改建設計方案需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其他區域的住房改建設計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政務中心窗口統一受理建房申請,并統一告知辦理流程。對符合建設要求的,在接到申請人提供的全部合法有效的材料后,按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申請人需依法到縣住建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到縣人防辦申請辦理《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如需臨時占用道路施工的,在縣住建局同意后,到縣城管執法局辦理臨時占道許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需到縣住建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居民建房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無法在期限內開工的,可以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過半年。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居民建房開工前,申請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放線。居民建房基礎完工后,應當經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驗線。居民建房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對房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核實。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申請人應到縣住建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經核實和驗收合格的,申請人到縣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縣直有關單位及鄉鎮、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居民建房申請、復核、審批、收費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居民建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由縣城管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擅自破壞保護建筑的,由縣文物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或省、市出臺文件不一致,以上級文件為準。今后如與新出臺的法規、政策不一致,以新出臺的法規、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績溪縣縣城規劃區居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績政〔2016〕113號)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