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508-00008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其他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發布日期: | 2025-08-18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5〕1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60700 |
|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508-00008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
| 發布日期: | 2025-08-18 |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5〕11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60700 | ||
關于印發《績溪縣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績政辦〔2025〕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績溪縣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績溪縣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績溪縣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促進文化資源和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績溪縣城區范圍內根據法定程序批準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四條 績溪縣住建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縣發改委、縣科技商務工信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旅局、縣應急局、縣林業局、縣消防救援局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詳見《宣城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共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遺產、繼承文化、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突出歷史風貌的整體保護,保護歷史遺存的真實性、維護風貌的完整性、維持功能的延續性,采取政府主導、居民參與的方式改善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檢舉。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對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劃分范圍以保護規劃為準。
第九條 依據《績溪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相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檢查,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保護和利用,改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居住環境。對保護規劃內的瀕危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和整治,不得損害街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確需新建、擴建必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住建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應當經住建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的,按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上述建設或拆除活動,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并告知利害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經審查通過、公示無異議,方可履行必要的報批程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工建設或拆除。
第十一條 傳統街巷的保護應堅持“保護風貌、改善設施”的原則,在保持其尺度和形制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傳統街巷的整體格局,嚴禁破壞傳統街巷的走向和寬度、古樹名木、古井等構成歷史風貌的景觀要素。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傳統街巷和具有地名意義傳統建筑物的名稱應納入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加強保護和傳承。對確需更名的應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按照《地名標志》(GB17733-2008)國家標準設置地名,做好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修繕、整治和更新等活動,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進行影響其傳統風貌的改建和裝修;
(二)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應按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報批手續;
(三)歷史建筑的修繕,要充分考慮文化傳承和功能需求等多方因素,不得改變建筑風貌特征;
(四)傳統風貌建筑的修繕,必須保持原有體量和風貌;
(五)其他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建筑的改善,必須以保護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的完整性為前提;
(六)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筑,應當依據規劃要求逐步予以整治,保護規劃確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新建建筑物,必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對于歷史文化街區內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應當限期拆除。確需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住建局審查,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與歷史文化街區及歷史建筑風貌相協調。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設置規范予以設計。因保護規劃的限制無法達到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應當由縣消防救援局會同縣住建局以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商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指導群眾組織制定防火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和主要出入口位置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牌,建立歷史文化街區檔案,明確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歷史文化街區檔案,并及時更新檔案信息,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住建局、縣文旅局等相關部門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并定期報送更新材料,內容包括:
(一)街區歷史變遷情況;
(二)整體歷史風貌的保護狀況;
(三)保護范圍內歷史遺存古建筑檔案;
(四)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建筑和歷史環境要素等保護和使用情況;
(五)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活動;
(六)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設項目;
(七)保護范圍內的居住人口情況;
(八)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十八條 縣住建局、縣文旅局等相關部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根據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對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各自職能及時進行糾正、處理。
第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