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312-00027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發布日期: | 2023-12-14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3〕56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無 | 政策咨詢電話: | 無 |
|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312-00027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
| 發布日期: | 2023-12-14 |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3〕56號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無 | ||
| 政策咨詢電話: | 無 | ||
關于印發績溪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績政辦〔2023〕5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績溪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績溪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縣旅游資源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科學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全縣范圍內具備一定旅游功能與價值,可以為旅游業合理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各種事物現象和因素。
第三條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轄區內旅游資源的所有權,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
第四條 旅游資源開發必須符合功能區定位,應當保持、體現地方特色,注重自然景觀和民俗文化相協調,堅持精品與特色旅游產業發展戰略。
第五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開發建設應依法依規保護耕地、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古樹名木、傳統村落等資源。
第六條 旅游區內禁止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等項目。本辦法規定的旅游資源核心區內禁止建設不符合旅游資源主體功能的項目,或者進行與旅游景觀不協調的開發活動和行為。旅游區內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應依法依規改造或者逐步拆遷。避免低檔次、低水平重復建設景區景點。
第七條 加強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項目應符合績溪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全域旅游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規劃等上位規劃。
第八條 鼓勵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鼓勵引導打造精品旅游項目,避免文旅項目同質化、碎片化。
第九條 旅游區的開發建設和旅游活動的規模不得超過旅游區的環境容量。旅游資源(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將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向社會公布,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實施流量控制,增強對旅游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倡導低碳旅游,在賓館、飯店、景區等推動節能減耗、綠色環保工作。
第十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制定本旅游景區景點的管理制度,并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三章 旅游資源管理
第十一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主體應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采取拍賣、招標、掛牌或其他合法方式,有償出讓開發經營權。
第十二條 旅游資源開發經營權出讓應明確出讓年限,出讓最長年限不得超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年限。
第十三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由出讓主體與經營主體簽訂出讓合同并依法完善相關手續,出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等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責做好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的幫扶指導工作,支持投資方加快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解除合同的,可以與經營主體協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經營主體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旅游資源經營主體在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撤銷、解除或宣告無效: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旅游資源經營許可權的;
(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三)擅自將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旅游資源資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因企業經營不善,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利用旅游資源經營權進行非法集資,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七)擅自進行違規建設,造成旅游資源和環境嚴重破壞,或因對環境保護不力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旅游資源經營權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規定進行新一輪經營權出讓以重新確定經營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原《績溪縣旅游資源開發管理辦法(試行)》(績政辦〔2023〕38號)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績溪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