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309-00068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3〕39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績溪縣人民政府禁火令》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51176 |
|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309-00068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3〕39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績溪縣人民政府禁火令》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51176 |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績溪縣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績溪縣人民政府 禁火令的通知
績政辦〔2023〕3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龍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清涼峰自然保護區管理站:
為認真貫徹落實9月21日召開的全國、全省、全市秋冬季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強化我縣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的管控,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的《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績溪縣人民政府禁火令》,已經縣政府第22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實施。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5日
績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火,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和林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有關規定,劃定我縣森林防火區、規定我縣森林防火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森林、林地及距離森林、林地邊緣水平距離100米范圍內的區域為森林防火區。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和經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批準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旅游風景區、易燃易爆物資儲備等區域,為森林高火險區。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為我縣森林防火期,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以及冬至、元旦、春節、清明等重要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為森林高火險期。
三、森林經營管理單位防火職責。根據《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單位應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在林區依托森林資源從事旅游活動的景區、景點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設置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配備必要的撲火器材,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并對游客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四、特殊野外用火審批程序。根據《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用火的,用火單位和個人應當確定用火負責人,事先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備應急撲火力量及撲火工具,在批準的時間、地點用火;用火后,安排專人熄滅余火、清理現場、看守用火現場,防止復燃。
五、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六、監護人的防火職責。根據《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采取監護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進入進入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玩火。
七、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績溪縣人民政府禁火令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特發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區域
績溪縣所轄行政區域內所有森林、林地及距離森林、林地邊緣水平距離100米范圍內的區域為禁火區域。
二、禁火時間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為我縣森林防火期(因氣候變化、重要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森林防火期的,酌情另行規定)。
(二)森林高火險期
1.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以及冬至、元旦、春節、清明等重要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為森林高火險期。
2.森林火險天氣等級為三級以上(含三級)的火險天氣為森林高火險期。
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時段內,當發布森林火險三級以上(含三級)天氣等級或森林火險黃色以上(含黃色)預警等級信息時,我縣自動進入森林防火緊急狀態。
三、禁火要求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1.禁止燒田埂地塝雜草、燒秸稈等農事用火。
2.禁止室外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等野外生活用火。
3.禁止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祭祀用火。
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民俗用火。
5.禁止燒荒驅獸、燒蜂、熏蛇鼠等狩獵用火。
6.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7.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防止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防火區用火、玩火。
8.禁止一切未經批準的野外用火。
9.禁止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二)森林高火險期內除前款禁止活動外,停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含已獲得批準的用火)。
(三)各森林防火責任(經營)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在其管護(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滅火責任。
(四)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險期等森林防火緊急狀態期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各鄉鎮人民政府、龍川風景名勝區、清涼峰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等特殊保護區域的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要求,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嚴密監測野外用火動態,做好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森林防火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實行最嚴格的禁火和處罰措施。
四、處罰措施
(一)違反《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在本通告規定時間、范圍內,未經批準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也可撥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接警電話:0563-8162773。
五、此令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