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312-00062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發布日期: | 2023-12-25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3〕59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登源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農業農村水利局 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58012 |
|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312-00062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公民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
| 發布日期: | 2023-12-25 | ||
| 發文字號: | 績政辦〔2023〕59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登源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績溪縣農業農村水利局 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8158012 | ||
關于印發《登源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
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績政辦〔2023〕5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登源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第十七屆績溪縣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登源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
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登源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并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涂。
第三條 保護區具體范圍、面積、特別保護期
保護區分核心區、實驗區兩個功能區,總面積334.2公頃,其中核心區面積217.7公頃,實驗區面積116.5公頃。
保護區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績溪縣登源河水域,其地理范圍在東經118°31′59"~118°50′16"、北緯29°58′31"~30°11′9"之間。核心區為登源河主干道中下游:從登源河與卓溪河交會處(118°42' 1"E, 30°6' 24"N)至臨溪鎮與揚之河入口(118°31' 59"E, 29°59' 20"N),全長35.7公里。實驗區為登源河上游及其六條支流,即登源河上游:從績溪縣伏嶺鎮逍遙長坪尖(118°50' 16"E, 30°9' 21"N)至登源河與卓溪河交會處(118°42' 1"E, 30°6' 24"N),全長19.6公里,面積58.8公頃;嶺溪河:從伏嶺鎮糙石坑(118°48' 8"E, 30°9' 8"N)至伏嶺鎮魚川村(118°44' 46"E, 30°8' 55"N),全長8.8公里,面積13.2公頃;平銀河:從伏嶺鎮七股尖腳(118°42' 58"E, 30°5' 12"N)至伏嶺北村(118°42' 27"E, 30°6' 9"N),全長5.7公里,面積4.8公頃;卓溪河:從伏嶺鎮卓溪塢(118°43' 27"E, 30°11' 9"N)至伏嶺鎮石門外村(118°42' 1"E, 30°6' 24"N),全長16.3公,面積22.8公頃;巧川河:從瀛州鎮里巧村(118°40' 1"E, 30°7' 28"N)至瀛州鎮外巧村(118°41' 13"E, 30°5' 53"N),全長6.8公里,面積6.3公頃;岱上河:從瀛州鎮嶺里村(118° 39' 39"E, 30°6' 51"N)至瀛州鎮龍川村(118°39' 59"E, 30°4' 44"N),全長6.5公里,面積7.2公頃;石井河:從瀛州鎮石磨嶺(118°37' 38"E, 30°5' 42"N)至瀛州鎮瀛州村(118°38' 36"E, 30°3' 35"N),全長3.2公里,面積3.4公頃。
特別保護期5月1日至8月31日。
第四條 本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為溫州光唇魚、寬鰭鱲,其他保護對象為馬口魚、棒花魚、沙塘鱧、泥鰍、黃顙魚等水生生物。
第五條 保護區貫徹“立足資源、平衡生態、統一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發展”的保護工作方針,堅持以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為中心,嚴格核心區的保護。妥善處理好保護區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 在保護區內開展規劃、保護、管理、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影視拍攝等活動及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保護區的保護、利用、宣傳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水生生物多樣性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和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保護區自然環境和野生水生生物資源進行保護的義務,對破壞或侵占保護區自然環境和野生水生生物資源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保護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保護區規劃,要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國家、省、市有關保護規劃銜接。
保護區規劃,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開展科學論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保護區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更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十條 保護區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區保護管理的職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具體管理制度;
(二)設置和維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界碑、標志物及有關保護設施;
(三)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調查監測、資源養護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四)救護傷病、擱淺、誤捕的保護物種;
(五)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依法開展漁政執法工作;
(七)依法調查處理影響保護區功能的事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八)其它依法應履行的職責。
縣發改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農水局、縣文旅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局、龍川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清涼峰自然保護區管理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履行職責,配合保護區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保護區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伏嶺鎮、瀛洲鎮、臨溪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保護區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保護工作,督促保護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結合實際制定保護公約,鼓勵村民參與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保護區管理
第十二條 保護區實行全年禁漁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捕撈以及垂釣活動。因在保護區內從事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游覽、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區管理制度,不得損害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
第十三條 保護區設定特別保護期。在特別保護期內不得從事爆破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對保護區內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修建重大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筑壩、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碼頭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向保護區主管部門申請,在保護區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依法開展放流活動,禁止向保護區水域放流外來物種、轉基因物種以及對保護物種有威脅的物種。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保護區內新建入河排污口;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附近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三)捕撈、炸魚、垂釣、投毒、采石(砂)等;
(四)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等水污染物,或
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
(五)涂改、破壞、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碑、界樁和警示標
牌等保護區界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保護區管理統籌領導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指導和決定有關保護區的重大事宜。建立保護區相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集中聯合執法活動。
第十八條 縣農水局、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文旅局、縣市場監管局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自身職責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查處違反保護區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保護區管理部門建立執法巡查機制,開展日常執法巡查工作。發現違反保護區管理行為的,應當現場制止,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發現應由其他相關執法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現場予以制止,進行調查并收集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伏嶺鎮、瀛洲鎮、臨溪鎮人民政府應按照河長制要求,配合開展本轄區內的規劃、建設、環保、旅游、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協調相關執法部門予以先期制止,并及時通知保護區執法管理部門,協助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保護區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造成損害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的,由保護區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捕撈、炸魚、投毒、采石(砂)等破壞水生生物和自然資源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新建入河排污口,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等水污染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在保護區管理、資源保護和科學研究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農水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