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406-00052 | 組配分類 | 部門和專家解讀 |
| 發布機構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4-06-05 08:45 |
| 發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部門和專家解讀 |
| 信息來源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導航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公民 / 通知 |
| 信息名稱 | 【部門解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轉讓行為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內容概述 | 2024年5月,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轉讓行為的實施意見》(績政辦〔2024〕13號,以下簡稱《意見》),現解讀如下:一、決策背景和依據(一)決策背景為規范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轉讓行為,2022年2月1日,縣政府公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住宅用地劃撥轉出讓行為的實施意見》(績政辦〔2022〕11號),有效期兩年,至2024年2月1日已到期,為體現政策的延續性,在已實施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對到期的文件修改完善。 |
2024年5月,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轉讓行為的實施意見》(績政辦〔2024〕13號,以下簡稱《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一)決策背景
為規范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轉讓行為,2022年2月1日,縣政府公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住宅用地劃撥轉出讓行為的實施意見》(績政辦〔2022〕11號),有效期兩年,至2024年2月1日已到期,為體現政策的延續性,在已實施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對到期的文件修改完善。
(二)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妥善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皖自然資規〔2020〕1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加強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轉讓管理,制定出臺《意見》,主要是解決兩個方面問題:一是依法合規解決群眾的訴求,化解社會矛盾;二是實現政府依法收取土地收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
2024年2月22日、3月5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二次召集相關科室進行討論修改,形成草案初稿。4月底形成了《意見》征求意見稿。
(二)在行政機關內部征求意見
2024年3月10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縣法院、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稅務局等單位征求意見,共收到縣住建局提出的 1條意見,予以采納。
(三)向社會征求意見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3月10日將《意見》刊登于縣政府網站首頁向公眾征求意見,截至4月10日,共收到公眾意見0條。
(四)提交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5月10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意見》修改后的送呈稿提交縣司法局通過合法性審查。
(五)提交政府常務會審議
在上政府常務會前,將《意見》提交縣政府辦進行上會前審查,經審查符合上會條件。2024年5月22日,經第29 次縣政府常務會審議,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績政辦〔2024〕13號)正式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妥善解決我縣不動產統一登記前的歷史遺留問題,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五、主要內容
《意見》由六個部分組成:
(一)適用范圍。只適用于國有劃撥住宅用地,不適用于集體土地和國有出讓土地和國有科教文等劃撥用地。
(二)辦理的一些規定。
(1)按劃撥辦理情形。沒辦理過不動權證的第一次登記的6種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個人自建房、安置房、集資建房、房改房、財產分割及法律、政策法規規定可以辦理劃撥的;轉移登記2種情形:一、父子、夫妻等法定繼承的;二夫妻結婚或離婚的。以上情形都不收取土地收益金。
(2)按出讓辦理的情形。買賣、交換、贈與、出資、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均按出讓辦理。
(3)禁止轉讓的情形。地塊有矛盾糾紛未處理完的,只有一方以上共有人不同意的,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安置方案或協議約定年限不滿的禁止辦理過戶。
(三)辦理流程。申請。申請人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申請(提交材料申請書、有效身份證、土地證、房產證、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等);審查。接到申請后,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業務股室對提交材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將邀請進行聯合審查;審批。審查通過的,將材料報縣政府審批;辦證。經縣政府批準后,申請人辦理出讓手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在不動產中心領取不動產權證。
六、創新舉措
一是科學合理制定標準。按照協議出讓政策規定,科學合理制定補交出讓金標準。二是切實維護合法權益。針對已發生轉移但未辦理登記的,按照不同類型,提出按照原劃撥性質辦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具體受理機關。二是明確具體工作流程。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績溪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解讀人:胡斌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63-815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