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3100326276XA/202310-00085 | 組配分類 | 媒體解讀 |
| 發布機構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2023-10-27 10:19 |
| 發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媒體解讀 |
| 信息來源 | 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導航 | 綜合政務 / 公民 / 通知 |
| 信息名稱 | 【新聞發布會解讀】《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 內容概述 | 2023年8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5號國務院令,公布《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23年8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5號國務院令,公布《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作為社保經辦領域首部行政法規,共有7章63條,標志著社保經辦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精細化邁上新臺階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規范社會保險經辦,優化社會保險服務,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
一、《條例》的出臺背景
社會保險經辦是社會保險體系的“最后一公里”,事關人民群眾能否便捷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設專章對社會保險經辦作了規定,有力推動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險經辦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證明材料偏多、轉移接續不暢、經辦時限不明確、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從法律制度上對社會保險經辦加以細化和完善。
二、《條例》的總體思路
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的原則,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險權益;二是強化服務,加強信息共享,減少證明材料,優化經辦流程,縮短辦理時限;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社會保險經辦中的難點、堵點,明確轉移接續渠道,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概括地說體現在“五個明確”: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二是明確了經辦機構職責。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登記和轉移、信息記錄和保管、待遇核定和發放等職責這也進一步體現了社保經辦機構作為社會保險政策的具體執行者、群眾權益的直接守護者、公共服務的一線提供者的職責定位。三是明確了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共享、減少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以及對特殊群體提供人性化、個性化服務等方式,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四是明確了監督管理舉措。要求社保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社會保險服務。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監督。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對騙取社保基金支出。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條例》在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對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作了全面規范,優化了社會保險經辦流程,強化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一是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登記管理機關與經辦機構共享用人單位有關信息,公安、民政、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與經辦機構共享個人有關信息。二是從源頭上減少社會保險經辦證明材料,經辦機構要求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身份證件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應當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同時,明確享受生育、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取消有關法規、規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結婚證明、工傷認定結論、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證明材料。三是縮短社會保險經辦時限,將申領生育津貼的辦理時限統一規范為10個工作日內,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等手工報銷的辦理時限統一規范為20個工作日內。四是明確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程序,建立健全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五是要求經辦機構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采用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
五、《條例》在強化社會保險經辦監督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強化了監督措施。一是要求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與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社會保險服務行為,明確違約責任。二是要求有關部門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經辦機構如實記錄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三是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經辦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經辦機構的相關工作實施監督。四是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暢通監督渠道,經辦機構公開有關信息,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反映對社會保險經辦的意見建議。
六、《條例》對社會保險經辦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一是對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賠償損失、給予處分等法律責任。二是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規定罰款、解除服務協議、吊銷執業資格等法律責任。三是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行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處分等法律責任。四是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拒絕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有關情況的行為,規定約談、罰款等法律責任。五是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七、《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立足于規范經辦、優化服務、保障安全、維護益、促進公平。著力健全社保經辦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能。《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經辦管理精細化程度和服務水平,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對于社保經辦事業高質量發展將起到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